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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解读
来源:商务局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3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和财政部等10部委《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精神,按照全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会议要求,现将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解读如下。

一、汽车以旧换新的政策背景?

    (一)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是汽车流通中的重要环节,随着汽车保有量的迅速增长,老旧汽车对交通安全、环境污染的影响日益突出,欧美等汽车发达国家都在不同时期实施了通过补贴促进汽车报废更新的政策。我国政府对此也十分重视,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汽车报废更新补贴。今年4月,财政部、商务部就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发布公告,扩大了补贴车型范围,提高了补贴标准,以加快老旧汽车更新换代,拉动内需。今年安排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达到10亿元。

    (二)为进一步刺激汽车消费,5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采取财政补贴方式,鼓励汽车以旧换新,加大补贴力度,进一步扩大了补贴范围。2009年在已安排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10亿元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再安排40亿元,用于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汽车以旧换新等补贴政策,有利于拉动国内需求,促进汽车消费,安排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同时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提高能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节能减排具有重要作用。

二、汽车以旧换新的实施时间和补贴范围?

    《办法》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时间确定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在此期间将符合有关条件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车主可享受补贴。

    按照上述要求,报废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和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和中型载客车,以及与国家现行报废规定年限相比,提前报废各类“黄标车”并换购新车,可以享受补贴。

要点说明:

   黄标车是指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Ⅰ标准的汽油车和达不到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报废车辆与新车的车主必须为同一单位或个人。

   报废与换购的车辆均不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对换购新车的类型、型号、品牌以及报废、换购新车时间先后均无限制。

   提前报废并换购新车的,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三、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标准?

   (一)汽车以旧换新老旧汽车补贴资金标准:

补贴车型

补贴金额

(元/辆)

使用年

交售日期

其它条件

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5000

少于12年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1、必须换购新车;

2、新车不能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中型载货车

6000

轻型载货车

5000

微型载货车

4000

少于8年

中型出租载客车

5000

 

(二)汽车以旧换新“黄标车”补贴资金标准:

 

补贴车型

补贴金额

(元/辆)

使用年

报废日期

其它条件

大型载客车

6000

 

使用年不超过《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所规定的最大使用年限

 

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

 

1、必须换购新车;

2、新车不能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中型载客车

5000

小型载客车

4000

微型载客车

3000

轿   车

6000

重型载货车

6000

中型载货车

6000

轻型载货车

5000

微型载货车

4000

专项作业车

6000

四、同一车辆能否享受“多重补贴”?

    报废车辆同时符合《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2009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多个补贴条件的,只能享受一种补贴。

五、如何保证补贴资金发放的及时、便捷和安全?

    考虑到目前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审核发放需要经过上报计划、审批下达、车主申领等多个环节,时间上存在一定滞后性,为确保资金发放的安全、及时和便利。根据《办法》要求,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和环保局将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窗口,办理补贴资金申请,方便车主一次性办理资金申领手续。同时,建立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以提高审核效率,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安全。

六、如何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环节的监督管理?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实施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商务主管、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等部门的作用,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经营,防止报而不废,开假证明等行为发生,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除由相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公告违规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处罚。

七、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的内容是什么?

    (一)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1年1月1日—2005年12月31日,车长大于4.8米(含4.8米)、小于7.5米的农村客运车辆,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二)2009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注册登记日期在2000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且使用年限在7—9年之间的下列车型:

    一是车长7.5米以上(含7.5米)且乘座人数(包括驾驶人)23人以上(含23人)的载客汽车, 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

    二是车长9米以上(含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5000元人民币;

    三是不足9米且当年更新的汽车排放标准符合国三阶段要求的城市公交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0000元人民币;

    四是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载货汽车及准牵引总质量在12000kg(千克)以上(含12000kg)的半挂牵引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5000元人民币。没有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补贴范围。

    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标准、范围等要求均不变,其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与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如何衔接?

    答: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标准、范围等要求均不变,其补贴资金申请和发放按《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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