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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商务局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来源:荆州市商务局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1号

 

编号

执法主体

处罚事项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备注

1

荆州市商务局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罚款、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2

荆州市商务局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

荆州市商务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没收违法所得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由设区的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4

荆州市商务局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5

荆州市商务局

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6

荆州市商务局

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7

荆州市商务局

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罚款、责令停业整顿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8

荆州市商务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罚款、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9

荆州市商务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罚款、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0

荆州市商务局

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11

荆州市商务局

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12

荆州市商务局

不按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建设大中型商业网点的

责令停止建设

《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部门配合

13

荆州市商务局

擅自拆除或者毁坏、侵占配套商业网点用房及其设施的

罚款

《湖北省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4

荆州市商务局

典当行经营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罚款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15

荆州市商务局

典当行经营动产抵押业务

罚款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16

荆州市商务局

典当行经营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罚款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17

荆州市商务局

典当行对外投资行为

罚款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18

荆州市商务局

典当行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向其他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派驻业务人员从事典当业务

罚款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19

荆州市商务局

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

罚款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20

荆州市商务局

典当行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

罚款

《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21

荆州市商务局

特许经营当事人(特许人、被特许人)不具备规定的条件的

罚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情节 严重,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2

荆州市商务局

特许经营当事人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罚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情节 严重,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3

荆州市商务局

擅自开展成品油经营的或者建设成品油仓储设施、加油站的

罚款、责令停业经营或建设

《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24

荆州市商务局

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批准证书确认的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

罚款

《湖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25

荆州市商务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26

荆州市商务局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27

荆州市商务局

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28

荆州市商务局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29

荆州市商务局

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五)项

 

30

荆州市商务局

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六)项

 

31

荆州市商务局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七)项

 

32

荆州市商务局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八)项

 

33

荆州市商务局

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九)项

 

34

荆州市商务局

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罚款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十)项

 

35

荆州市商务局

酒类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和登记事项变更手续的

警告、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36

荆州市商务局

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

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37

荆州市商务局

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不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不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的

警告、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8

荆州市商务局

酒类经营者不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的

警告、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39

荆州市商务局

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的

警告、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40

荆州市商务局

酒类经营者流动销售散装酒的

警告、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41

荆州市商务局

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不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予以明示

警告、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42

荆州市商务局

批发、零售、储运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没收非法商品

43

荆州市商务局

酒类经营者不配合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

警告、罚款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44

荆州市商务局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不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的

警告、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5

荆州市商务局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不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警告、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46

荆州市商务局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未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不超过1年的

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47

荆州市商务局

特许经营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48

荆州市商务局

特许人未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或逾期仍不备案的

罚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49

荆州市商务局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不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的

罚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0

荆州市商务局

特许人未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

罚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51

荆州市商务局

特许人未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规定的信息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

罚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2

荆州市商务局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准确、完整,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

罚款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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