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16号)
二、办事程序:
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窗口受理→经办人初审合格→领导批准→权限之内的同意后签发文件批复;权限之外的同意后签发文件转报省厅。
三、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与合同;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要求的其它文件。
四、承诺时限: 自收到完备、合格申报材料后,权限内的5个工作日内办复;权限之外的3个工作日内转报省厅。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外经管理科责任人:杨光玉 联系电话:0716—4300319 投诉电话:0716—4300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