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
二、办事程序: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窗口受理→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签发文件批复。
三、申报材料: 1、设置定点屠宰厂(场)申请书; 2、主管部门批文(规划、畜牧兽医、环保等部门项目建设选址审批意见); 3、公司章程; 4、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5、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6、猪肉卫生标准; 7、畜禽病重尸体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范; 8、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9、带皮鲜、冷厂猪肉标准; 10、无皮鲜、冻片猪肉标准; 11、畜禽屠宰加工技术条件。
四、承诺时限:
自收到完备、合格申报材料后,权限内的15个工作日内办复。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流通经济秩序管理科责任人:胡金琦 联系电话:0716—8237606 投诉电话:0716—4300337 |